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82民初6695号
原告:王淑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权,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张兆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淑香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淑香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