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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82民初6695号

王淑香与张兆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淑香;张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82民初6695号

原告:王淑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权,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张兆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淑香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淑香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