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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511号

孙永敏与汪东、程显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孙永敏;汪东;程显斌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敏,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汪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程显斌,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东港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汪东等给付申请人孙永敏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东、程显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洪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