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冯翠勤,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龙生,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翠勤与被执行人李龙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1144号,判令被执行人李龙生支付申请执行人冯翠勤案件款613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我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1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无可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李龙生纳入失信名单。5.在2018年8月17,我院干警前往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5、我院干警于2018年8月24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0元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