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3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冯翠勤与被执行人李龙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冯翠勤;李龙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冯翠勤,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龙生,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翠勤与被执行人李龙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1144号,判令被执行人李龙生支付申请执行人冯翠勤案件款613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我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1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无可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李龙生纳入失信名单。5.在2018年8月17,我院干警前往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5、我院干警于2018年8月24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0元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