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9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力军,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申请执行人吕力军与被执行人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等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一方同意本院不作扣划。本院亦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1月6日发函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委托其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上述法院反馈被被执行人住所地有误,并不存在上述地方。 另,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杨志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吕力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烽明 执行员 高锡恒 执行员 冯杰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嘉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