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721民初375号
原告:谢丹红,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丽江市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坚,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彩玲,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原告谢丹红与被告李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谢丹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彩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丹红承担。
审判长 彭 丽
审判员 和国慧
审判员 李正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