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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230号

马亭与赵那顺宝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亭;赵那顺宝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230号 原告马亭,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个体户,住吉林省白城市洮**海明街道**。被告赵那顺宝音,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忙哈苏木伊力特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亭诉被告赵那顺宝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亭于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那顺宝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亭撤回对被告赵那顺宝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那顺宝音负担。  

审判员   白 翔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