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230号 原告马亭,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个体户,住吉林省白城市洮**海明街道**。被告赵那顺宝音,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忙哈苏木伊力特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亭诉被告赵那顺宝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亭于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那顺宝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亭撤回对被告赵那顺宝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那顺宝音负担。
审判员 白 翔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