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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刑初36号

石宗保、李明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石宗保;李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宗保,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甘肃省永登县。曾因殴打他人,先后于2013年11月1日、2016年10月16日分别被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十三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秋生,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辉,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康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8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8〕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石宗保为牟利先后4次向被告人李明辉出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共计4本(其中1本尚未交付即被查获),被告人李明辉再将相关证件转手卖于他人,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宗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辉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认罪。 被告人石宗保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石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被告人石宗保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石宗保有四级肢体残疾;4、被告人石宗保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石宗保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明辉,被告人李明辉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 2、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宗保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明辉,被告人李明辉再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 3、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宗保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明辉,被告人李明辉再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 4、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石宗保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明辉,被告人李明辉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某,并收取丁某定金人民币600元,后未及交付即被查获。 被告人石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明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刘某、石某、谢某、丁某、吉某、魏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回函;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及被告人石宗保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石宗保曾被处以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石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李明辉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此,采纳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石宗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李明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宗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明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四个月零六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宗保、李明辉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朋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