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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8193号

周海瑞与胡子胥、宋泽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海瑞;胡子胥;宋泽缘;杨续猛;胡子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8193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瑞,男,1989年2月15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胡子胥,男,1991年7月4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宋泽缘,女,1995年5月2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杨续猛,男,1984年6月6日生,安徽宿州市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胡子娟,女,1990年7月9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周海瑞与胡子胥、宋泽缘、杨续猛、胡子娟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瑞与被执行人胡子胥、宋泽缘、杨续猛、胡子娟于2019年0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叁年,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苏1322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