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8193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瑞,男,1989年2月15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胡子胥,男,1991年7月4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宋泽缘,女,1995年5月2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杨续猛,男,1984年6月6日生,安徽宿州市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胡子娟,女,1990年7月9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周海瑞与胡子胥、宋泽缘、杨续猛、胡子娟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瑞与被执行人胡子胥、宋泽缘、杨续猛、胡子娟于2019年0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叁年,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苏1322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