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4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冬琴,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临海市。 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苏冬琴与被执行人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冬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亚平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冬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亚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亚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亚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月17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亚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王亚平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亚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冬琴。 综上,被执行人王亚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敏
审判员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杨 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