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263号
原告:林献锋,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姜窑村于林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华荣,男,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明阳街道老古林村李山咀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朱思琪,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青堆镇元宝坊村小朱西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孙亚鑫,女,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徐岭屯**份证号码:×××。
原告林献锋与被告李华荣、朱思琪、孙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献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献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平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