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83民初263号

林献锋与李华荣、朱思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献锋;李华荣;朱思琪;孙亚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263号

原告:林献锋,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姜窑村于林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华荣,男,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明阳街道老古林村李山咀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朱思琪,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青堆镇元宝坊村小朱西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孙亚鑫,女,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徐岭屯**份证号码:×××。

原告林献锋与被告李华荣、朱思琪、孙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献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献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平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