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3执2306号
申请执行人:包某,男,200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法定代理人:公某,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系包某之母。
被执行人:包西东,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被执行人包西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5日审结,2018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案的(2018)鲁1323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我院执行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包西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后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地址后,于2018年9月21日重新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知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上午10:30分到庭执行,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包西东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足30元的银行存款及车牌号为鲁Q2××××的福田牌车一辆; 3.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到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包西东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5.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到泉庄镇卫生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财产;同日扣划本院保全的被执行人在泉庄镇卫生院的工资7231.97元,并在(2018)鲁1323执2305号案件中予以过付。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公某,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包西东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公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焦 利
人民陪审员 黄秀军
人民陪审员 刘洪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