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1民初203号
原告: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843427797,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和勤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赖观生,经理。
被告:张善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善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顺昌县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夏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巧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