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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恢584号之三

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红;顾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恢5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鸳鸯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然。

被执行人:王海红,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被执行人:顾银芳,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阴市涟水县。 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06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元,由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0月25日,因王海红、顾银芳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涉本案债务提供了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追加王海红、顾银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熟市鸳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被执行人王海红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汽车三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王海红、顾银芳名下位于太仓市开发区金桥路136-21室、136-21室商铺两套,该两套房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设有抵押,抵押债权1080000元。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上述房产经司法拍卖得款1185000元,扣除抵押债权108万元及相关税费,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64640.06元。 4、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02086元,实际执行到位64640.06元,尚有3744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