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13刑终54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要,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赞旗,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赞旗、彭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湘13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辜新成及其助理康镇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要、原审被告人李赞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7年9月11日16时许,在双峰县城内中国石油环城加油站,被告人李赞旗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3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买回毒品后吸食了一部分,当晚民警将王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从李赞旗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2018年1月11日,在双峰县富厚大酒店附近,李赞旗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2018年1月15日晚,李赞旗请被告人彭要帮忙找个上线购买毒品后再卖出。彭要在明知李赞旗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联系其在邵东的朋友“喜哥”(待查)帮忙寻找贩卖毒品的上线。2018年1月16日晚李赞旗和彭要驾驶车辆到邵东县城汽车西站附近,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李赞旗当场支付给了贩卖毒品的上线(待查)人民币17800元。2018年1月17日上午,胡某打电话给李赞旗要购买毒品。李赞旗同意后要胡某到双峰县水利局附近等待,李赞旗携带毒品到双峰县计生局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车辆、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2.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2克。2018年1月17日晚彭要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赞旗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李赞旗、彭要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9月l1日22时,禁毒大队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路段抓获吸毒嫌疑人王某。20l8年1月17日13时许,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老计生局家属楼下抓获被告人李赞旗;2018年1月17日23时许,民警在永丰镇一心村40号抓获被告人彭要。3、毒品入库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证明2O17年9月12日,民警将从王某处扣押的冰毒1.54克、麻古0.19克入库处理;2018年1月18日,民警将从李赞旗处扣押的90.85克、1.19克冰毒,0.02克麻古入库处理。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2017年9月11日,民警在王某处扣押白色晶体2包,红色片状物2粒。2018年1月17曰,民警在李赞旗处扣押:VIVO手机一台(155××××****、156××××****),麻古一粒(红色粉末),冰毒二包(李赞旗口袋内查获),冰毒一包(李赞旗轿车前排中间储物箱内查获)。2018年1月18目,民警在彭要处扣押:华为手机一台(183××××****)。5、微信截图、短信截图(电子数据),证明李赞旗的微信昵称为“喜气洋洋,旗”,手机号码为155××××****,以及王某和李赞旗通过微信和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彭要的微信昵称为“玉玲珑”和“谁也不认识赞”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有“亲联系下有货嘛,急死人”、“老哥,别人在死催那些钱的事,你那钱到账了没有,到账了就赶紧转过去。”等,2018年1月16日彭要用微信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给空空9600元(钱是李赞旗转账给其的)。6、监控截图,证明2017年9月11日16时43分许,中国石油娄底双峰环城加油站出口的情况。7、尿样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7年9月11日,民警对王某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反应;2018年1月17日,民警对李赞旗、胡某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2018年1月18日,民警对彭要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8、照片,证明李赞旗驾驶的车牌照为湘D×××**,并在车内有1包白色晶体的情况。9、释放证明书,证明李赞旗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10、双峰恒信汽车自驾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1月6日,谢亮在双峰县恒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湘J×××**别克车;于2018年1月13日换租闽B×××**现代车;于2018年1月16日由李安旗换租湘D×××**现代朗动。11、通话详单,证明彭要183××××****手机号码、李赞旗155××××****手机号码在2018年1月的通话情况,其中彭要183××××****手机号码与李赞旗156××××****手机号码、邵东“喜哥”151××××****手机号码、毒贩152××××****手机号码在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17日有多次通话联系。12、湘D×××**小车监控截图,证明李赞旗和彭要于2018年1月16日晚上从双峰县城出发经走马街上高速去邵东购买毒品,于1月17日凌晨从邵东购买毒品回双峰。13、户籍资料及领条,证明张某于2018年1月22日在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到湘D×××**白色现代轿车一辆。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毒品是从双峰一个贩毒人员的那里购买的。其叫李赞旗,外号“赞老倌子”,手机号码:155××××****,微信号是×××和手机号码绑定,微信名是“喜气洋洋,旗”,双峰县永丰镇炭山村人,现租住在西城雅园公租房内。2017年9月11日12时7分,他发微信给李赞旗购买毒品,说好价格是900元钱3套冰毒麻古。李赞旗说可以要他先微信把钱发给其。到13时许他发短信给其看能不能多拿一粒麻古,其没有回信。然后他就到城北仙踪林和朋友“熊猫”一起喝茶。15时40分,他看李赞旗还没有回信息,就微信转账900元到李赞旗的微信上,其马上就把红包接收了。到16时许李赞旗发微信给他,说把毒品丢在土桥加油站,叫他过去捡。然后他就叫朋友“熊猫”跟他一起去土桥加油站去买冰毒麻古,熊猫也是吸毒的。16时40分打电话给李赞旗,问毒品扔在哪里,没看到。李赞旗在电话里说加油站边上有个人在等,就走到加油站出口看到李赞旗的那辆黑色别克车,车子驾驶位上坐着个20多岁的男子。那男子看到他在和李赞旗打电话,对他说“东西”放在货车轮胎下面。他走过去,在白色大货车中间车轮底下看到一团卫生纸。他就捡起来看了一下然后上了的士。在的士上他打开纸团里面有3小包冰毒和3粒麻古,之前叫其送一粒麻古给他,于是又打电话给李赞旗跟他说少一粒麻古。李赞旗叫他等下,过了一会儿李赞旗开了辆黑色广本轿车过来,从车窗里伸手出来拿了一粒麻古给他。另外在李赞旗处还购买过很多次毒品。1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4××××****,他的微信名是“龙龙”,微信号×××。他吸食毒品有半年时间了,他吸食冰毒。最近吸食毒品是2018年1月11日下午三四点钟,吸食的冰毒是在李赞旗手里买的。2018年1月1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他打电话给李赞旗买冰毒,其说要他到双峰县城五里牌富厚酒店对面的弄子里等。然后他就坐朋友摩托车到那等了十来分钟,李赞旗开了一台红色的小车来了,车牌他没注意。他上了其的车给了350元现金给其,李赞旗就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那小包冰毒大约只有0.5克。他在李赞旗手里买过三四次冰毒,前面有些次数的具体情况他不记得了。最后一次是201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多钟,他又打电话给李赞旗要向其买一个冰毒,李赞旗说要400元。他答应了并要其送到县水利局那里来,然后他就在县水利局附近等其。12点多钟公安民警在县水利局附近将他抓获了。不知李赞旗是哪里的,四十多岁,男性,手机号码是155××××****,手机里存为“岔宝”。刚才他到其也被公安民警抓获了,民警在他驾驶的车上查获了一大包冰毒。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O18年1月16日晚上他在和庄附近的租房里玩游戏,到凌晨时分出来客厅喝水,看到合租房子的彭要和他一个朋友在客厅坐着。那个人是一个5O来岁的男子,旁边桌子上放了一大包冰毒。那男子看到他就从那一大包冰毒里面拿了一些出来,用锡纸打了三条板,请他一起吸毒。他们三人就坐在一起边吸冰毒边聊天,说这些货还可以。1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6日中午12时许,有一名20多岁的和50来岁的男子到她们租车公司说要租一辆车用。然后她们双方订合同。其中那个50来岁的男子说会包月租车,但5天来换辆车子。签订合同的是那个20岁男子用其的身份证签订的。20岁的男子叫谢亮,男,身份证号码是4325221990********,身份证和本人特征一样,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家住双峰县印塘乡印塘村,他的手机号码是157××××****。当时商定每月租金为4000元,押金放了2000元。一开始是租一辆湘J×××**红色别克轿车,付了700元租金。到2018年1月13日20时,谢亮和那个50岁男子一起过来换租了公司的另一辆闽B×××**银色现代轿车。到2018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那个50岁男子一个人开着闽B×××**车子过来她们公司,要求公司一定要帮其换一辆车子,其要去外地一趟。她说租金用完了,要求交租金,那50岁男子交了600元押金,换租了公司的湘D×××**白色现代轿车,留了其的联系电话155××******,还有名字“李安旗”,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然后他就开湘D×××**现代轿车离开。过了几天听说那个男子连人带车被公安抓获。他特来公安机关反映此事。当时其说自己没带身份证,就在租车合同上写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是假的,公安民警提供一些照片给她辨认,经她仔细辨认后辨认出此人叫李赞旗,双峰县永丰镇炭山村人。18、鉴定聘请书、娄公物鉴(毒品)字[2017]25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娄公物鉴(毒品)字[2018]7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通知书,证明民警从王某身上缴获的可疑物品若干,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从李赞旗身上缴获的可疑物品若干,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9月11曰,民警将从王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取样:白色晶体称量1.54克,取样0.12克,取样编号①;红色片状物称量0.19克,取样0.08克,取样编号②。附照片。2018年1月17日,民警将从李赞旗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取样:白色晶体称量90.85克,取样0.29克,取样编号1-01;白色晶体称量1.19克,取样0.20克,取样编号2-01;红色粉末称量0.02克,取样0.02克,取样编号3-01。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9月11日、2018年1月17日,王某、胡某辨认出李赞旗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人。2018年1月22日,张某辨认出李赞旗就是从其公司租湘D×××**小车的人。2018年1月l8日,李赞旗辨认出彭要就是介绍其去邵东购买毒品的人。21、扣押的华为手机1台、VIVO手机1台、提取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1月l8日,民警在彭要的华为手机内提取到其的微信昵称:叶子,微信号:×××和微信昵称:玉玲珑,微信号:×××的微信,以及微信“玉玲珑”和微信“谁也不认识”的聊天和交易记录;和“邵东喜哥”手机号码151××××****、“邵东喜哥朋友”手机号码152××××****、“zan”手机号码156××××****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22、被告人的李赞旗的供述,证明他的外号是“赞佬倌子”,电话是155××******和156××××****,微信号是×××,微信名“喜气洋洋,旗”。他贩卖的是冰毒、麻古,贩卖的冰毒、麻古的是从邵冻和邵阳的上线那里购买来的。2017年12月份他从邵东购买冰毒麻古的价格是280一套,一套毒品是0.8克冰毒、1粒麻古。2018年1月份他从邵东购买的冰毒价格是220元一克。卖给吸毒人员的价格是300元一小包冰毒(约0.8克重),350一套冰毒、麻古(约0.8克冰毒和1粒麻古)。他没有固定的客源,有人打电话给就卖给其,有些人不认识,认识的有胡某,还有些只知道外号,有个叫“峰子”的,还有个叫“熊猫”的。他是1999年开始吸食毒品,刚开始是吸食毒品海洛因,后来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贩卖毒品冰毒、麻古。他记得在2018年1月17日早5、6天卖过一小包冰毒给胡某,具体什么时候在哪里卖的记不清楚了。他被抓后从他开的车内查获的90余克冰毒是他2018年1月16日晚上通过一个吸毒的朋友彭要介绍在邵东购买的。他在去看守所的途中主动把这件事说给民警听,并且愿意配合民警将介绍他去邵东购买毒品的朋友抓住。然后他配合民警在双峰县和庄附近一居民房2楼租房将彭要抓获。彭要,外号“要子妹叽”,女,30多岁。家里是双峰县花门镇靠近邵东县。彭要的手机号码是183××××****,彭要有一个微信昵称叫玉玲珑,微信号是×××。2018年1月15日晚上,他到彭要的租房里玩,他跟其讲,看其认识卖货的人不,他老是被人骗,买不到真货。他所说的货就是冰毒,彭要是知道的。彭要说有,打个电话问下。他说那先给他买五十个货来。彭要于是就打了个电话给邵东人,那个邵东男的接了电话后说有东西,但是没有人送,要他们去邵东。他就要求送到邵东湾塘地段来。之后那个邵东男的说晚上送不了了,送货的人吸过量了。彭要就跟其约好明天再交易,并谈好价格是220元一个货。到2018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他开着租来的现代车到彭要租房处接到彭要,又要彭要打电话给贩卖冰毒的人,他跟彭要讲要买10O个货看要多少钱一个。彭要就打电话给邵东的那个贩毒人员,对方讲要220元一个货,要他们去邵东交易。然后由他开车经走马街往邵东开,在走马街路上他把口袋内的钱给了彭要要她数一下,彭要数了下有8330元钱,他就要其拿8OOO元钱的现金到手里。开到邵东县城汽车西站那里后,彭要又打了电话给那个人,那人要他们到邵东西站那的麻将馆那里等送货的人过来。他和彭要就到那里的一个麻将馆内去等,彭要还在里面接了个位置打了半个小时的麻将。之后那个卖毒品的人又打电话给彭要说送货的来了,要彭要到路口去接那个人,他就到车上去等了。过了一会彭要就跟那个送货的男的一起到车上来了。彭要坐到副驾驶室,那个男的坐在后排。那个男的戴墨镜,身材比较结实,年约30多岁,其上车后就跟他们要钱,他就又通过微信“谁也不认识”转了9600元给彭要的微信“玉玲珑”,再给了200元现金给彭要,加上之前给彭要的8OOO元钱,他一共给了178OO元给彭要。彭要就将从他手上拿的8O00元的现金在车上交给戴墨镜的男子,另外还在微信上面转了96OO元钱给这个戴墨镜的男子。还欠这个贩毒的4200元钱,除掉彭要以前欠他的,只欠32OO元钱了。钱给了这个男的后,这男的就指挥他开车到邵东西站进口的巷子里的一个路灯下,然后他又打电话要另一个男的送货到后边他们车上来。他看到巷子里的一台车上下来一个瘦瘦的男的提了个黑色的塑料袋子过来了,这男的走到他们车边后把这个黑袋子交给彭要后就走了。彭要就把袋子交给他,他打开塑料袋子检查了一下,发现成色还可以,那个戴墨镜的男子跟他们讲这一袋子连袋子是107克。他问怎么没有坨(即麻古),他讲邵东水(即冰毒)是水,坨是坨,不一起卖的。之后那个男子就走了。他们接到货后当晚就开车回到双峰,并在彭要租房处他用自己随身带的电子称称了一下,发现连袋子都只有98克多,除掉袋子只有九十二三克了。就要彭要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接了电话后说明天再说。他和彭要在客厅里没呆多久,从里面的卧室出来一个男的,这男的外号叫“建哥”(经查名叫黄某)。之后,他从这些毒品里边拿了约一克的冰毒出来,打了三条板,三个人共同将这些冰毒吸食完了。这些毒品是他一个人买的,毒资是他出的。当时出了17800元钱的毒资,彭要以前欠他700元钱,在回来的路上他又微信转了300元钱给她,还欠彭要3200元钱。欠毒贩的420O元钱,由彭要去结了。车子是我从五里牌租的,车牌号码是湘D×××**,是一辆白色现代轿车。23、被告人彭要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15日晚上,李赞旗到她家来玩,多次和她说老是上当被骗钱,而且买不到足量的毒品,问有认识贩毒的吗。她说打个电话问下。然后就打电话给邵东的一个朋友“喜哥”,她问有毒品卖吗,其说没有,帮她问问其他的朋友。她问要多少钱一克,其说要220元一个货,一个货行话是指1克,并且要她们去邵东交易。李赞旗说要买50个货。她就跟“喜哥”说要买50个货。后来“喜哥”又说其那朋友今天不能交易了,那个卖货的人吸食毒品过量了。到2018年1月16日李赞旗几次打电话给她,说一定要帮忙打电话去问问今天有没有毒品。晚上21时许,李赞旗开一辆白色的小车来到她租房处接到她。她说你一个人去就可以了,但是李赞旗要求她陪同其一起去。她就跟“喜哥”联系,“喜哥”告诉其一个朋友的电话,要她到邵东联系这人。然后她和李赞旗一起开车到邵东去买毒品,在走马街地段李赞旗把他袋子里的钱拿出来要她帮忙数下,她数了下是8330元钱。说要她把8000元钱先帮其拿着放好别掉了,并要求她把330元零钱先放她自己口袋里用,她就把330元钱又交回给了李赞旗。她们经走马街上高速再到了邵东西站,到那以后打“喜哥”告诉她的那个电话,是个男的接的,这男子先带她们到附近的一家麻将馆打牌,在里面玩了二三十分钟的麻将后,那男的就出去了一会,不久又回来了。喊她和李赞旗出去,看到另外一个男的,一起到李赞旗的车上,那男的坐在后排,上车后就要求给钱。李赞旗就要她把之前的那8000元现金先给其,于是她就把8000元现金给了那男的。李赞旗还通过微信转了9600元到她微信上,并要求她再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交给对方9600元。李赞旗同时还给了200元现金给那男的。一共给了那男的17800元,还欠对方4200元。李赞旗就说等会有人转500O元钱过来,到账后再转给这男的。他在边上帮忙顺便说了一句钱到账后这位老板就会再转给你的,不会少你的钱,这男的也没说什么了。然后指挥将车开到西站进口处的巷子处。这男的打了个电话后从巷子里面的车上走下一个20多岁的男子走到她这侧(副驾驶室)将一个黑色塑料袋递了进来,李赞旗就伸手过来直接接住了。然后李赞旗打开袋子后验了一下货说可以,又发现只有冰毒没有麻古,就问车上这男的怎么只有冰毒。这男的说他们这边水是水(冰毒),坨是坨(麻古)。之后这男的就下车了。她和李赞旗又返回双峰她的租房内,李赞旗用随身带的电子称称了下,只有93克左右,并要求她打电话去问问什么情况。然后她就打电话给招待陪她打麻将的那个人,问他怎么少了这么多货。那男的讲明天再讲。之后李赞旗就从里面取了一克冰毒出来吸食,并叫了跟她住一起的黄某出来一起在大厅内用她房间内的麻古壶以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吸了两三条板。“喜哥”是邵东人,真实姓名和住址不清楚,年约40来岁,电话是151××******,现在因肺结核在邵阳人民医院住院。她存的通讯录名字是“邵东喜哥二”,他的微信名也是“邵东喜哥”。她是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83××××****与其联系的。李赞旗,男,现住双峰县永丰镇街上,年约50岁,电话是155××******、156××××****,微信名是:“喜气洋洋,旗”和“谁都不认识”。她一般是用她的这个微信号:×××,微信昵称:玉玲珑,与其聊天。“喜哥”介绍的毒贩,她不知道名字,只知道40来岁,中等身材,戴副眼镜,电话是152××******,她存的通讯录是“邵东喜哥朋友”。她从中没有得到好处,李赞旗跟她说想贩卖毒品赚钱,但没有足够好的货源,所以要求帮忙联系货源,就帮其介绍了这个朋友认识。原审认为,被告人李赞旗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而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赞旗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赞旗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赞旗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赞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一、被告人李赞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彭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彭要提出:1、其不明知李赞旗贩卖毒品;2、其系初犯、从犯,其未从中获利,原判量刑过重、判处财产刑过高。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彭要、原审被告人李赞旗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审对上诉人彭要的量刑恰当,应予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李赞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遗漏了该情节,请法庭根据李赞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李赞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上诉人彭要和原审被告人李赞旗的供述。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赞旗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彭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李赞旗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而接受李赞旗委托帮忙联系贩卖毒品的上线,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李赞旗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彭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赞旗系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李赞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李赞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彭要提出“其不明知李赞旗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彭要与原审被告人李赞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彭要明知李赞旗贩卖毒品而帮忙联系贩卖毒品的上线的事实,故上诉要彭要提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彭要还提出“其系初犯、从犯,其未从中获利,原判量刑过重、判处财产刑过高”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彭要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既有帮李赞旗联系贩卖毒品上线的行为,又有陪同李赞旗前往邵东购卖毒品的行为,原判已充分考虑彭要系从犯的量刑情节,并据此予以减轻处罚,原判根据彭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彭要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彭要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原审被告人李赞旗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刑初289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赞旗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李赞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至2032年7月1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乃强
审判员 姜 燕
审判员 黄益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玲
书记员王莎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