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执复6号 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张伟,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刘剑梅,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林守顺,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黄邦线,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香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守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赣南工业园金狮大道与金龙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林守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刘剑梅与被执行人林守顺、黄邦线、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21执216号],复议申请人张伟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下称赣县区法院)(2018)赣07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复议申请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依据赣县区法院作出的(2018)赣07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张伟对该异议裁定不服,本应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复议申请人张伟却向本院申请复议,属权利救济行使错误,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但鉴于其在本院受理后,以与各相关当事人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复议申请人张伟的该行为系对其复议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张伟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小奇
审 判 员 温雪岩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