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6号
原告:尹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崔某(曾用名崔杨妹),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