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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26号

尹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尹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26号

原告:尹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崔某(曾用名崔杨妹),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