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1民初1411号
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32263927XK。
法定代表人:黄承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萍,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蒙丽娜,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人,住广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iv> 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田阳玉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少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