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6民初2413号

杨某1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1;梁某;蒙某;杨某2;杨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2413号

原告:杨某1,男,193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193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蒙某,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杨某2,女,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杨某3,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杨某1与被告梁某、第三人蒙某、杨某2、杨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梁某与杨某1、第三人杨某2、蒙某、杨某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606民初11397号]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诉请处理的离婚后财产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该房屋的权属认定需以上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结果暂未确定,故本案需中止诉讼。待(2018)粤0606民初11397号案件审结后,本案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何铭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秀雄梁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