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0715-1号申请执行人唐丹丹,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献云,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唐丹丹诉马献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马献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丹丹佣金29000元和定金11000元;马献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丹丹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15日、12月19日分别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车辆,上述车辆为动产、车辆时间长久,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献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号3号楼东2单元3层17号(产权证号:14××**)房产一套,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马献云高消费;4、传统查控前往被执行人马献云现居住地及查询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1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郭宏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