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民初60号
原告:吴明香,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现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谢九生,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吴明香与被告谢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吴明香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香负担。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