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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3民初60号

吴明香与谢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明香;谢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3民初60号

原告:吴明香,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现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谢九生,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吴明香与被告谢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吴明香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香负担。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