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13执3517号之二

无锡卓尔阀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卓尔阀业有限公司;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卓尔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520F,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93348-8,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东方大厦C-1003)。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卓尔阀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卓尔阀业有限公司支付3279270元及利息(以32792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03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8035元,由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唐山分行有银行存款143400元,我院依法予以扣划,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房产情况。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情况。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冀B×××**的汽车一辆,我院依法予以查封,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4、到期债权处理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处有到期应收账款,我院依法向上述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到期债权金额共计1428017.00元。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571417元,扣除执行费35573元,实际为申请人执行到位153584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781461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雷限制出入境,并将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山百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继续采取冻结措施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

审判员  蔡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