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34号上诉人齐照生,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齐照生因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3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司法鉴定结果不可诉,不等于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也不可诉,应视案情而定。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请求判令其制作的《关于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