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05执756号刘再玺、吉林省皇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再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皇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皇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再玺订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吉01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