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45号 罪犯庄先池,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城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先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7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先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6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先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先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