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266号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发广场商业**楼4-2214。
法定代表人:刘芹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延斌,安徽省天长市司法局郑集镇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