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02民初3601号
原告:马艳忠,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雯璐,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住吉林省蛟河市。马艳忠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马艳忠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艳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相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