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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2民初3601号

马艳忠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艳忠;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02民初3601号

原告:马艳忠,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雯璐,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住吉林省蛟河市。马艳忠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马艳忠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艳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相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