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190号罪犯覃业冬,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业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9月1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27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25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覃业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9月表扬4次,并余231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覃业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业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业冬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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