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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4执1136号

董良存与王风霞、高全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良存;王风霞;高全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4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董良存,男,194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王风霞,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高全有,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良存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2404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延林执行员  王宜己执行员  全光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