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955号
原告:熊汝新,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陈忠云,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熊汝新诉被告陈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熊汝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汝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汝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熊汝新负担。
审判员 吴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晓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