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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6民初677号

柳佳吉与王巧芬、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佳吉;王巧芬;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张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06民初677号

原告:柳佳吉,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芬,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海燕,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佳吉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佳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佳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计7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5元,由原告柳佳吉负担。

审判员  梁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