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06民初677号
原告:柳佳吉,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巧芬,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海燕,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佳吉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佳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佳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计7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5元,由原告柳佳吉负担。
审判员 梁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