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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1刑初79号

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0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两次传讯不到案,2018年12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朋友住处大量饮酒。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从福清市冠捷电子厂行驶至渔市街路段被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3.33mg/1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认定,上述二轮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杜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上网追逃,于2018年12月22日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国税家苑2号楼104室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八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