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民初4390号
原告:李欣蓉,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谢颖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审理原告李欣蓉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欣蓉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蓉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欣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欣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艺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