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202执2486号

马栋、成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栋;成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02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马栋,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成学斌,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栋与被执行人成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同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元,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02执2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奇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