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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521号

金妙英与戴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妙英;戴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4521号

原告:金妙英,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浙江括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恩鹏,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金妙英与被告戴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戴恩鹏偿付皮料款28900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同类比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处购买皮料。2010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皮料款289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戴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妙英货款289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戴恩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吴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