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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593号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593号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5298J。

法定代表人:王学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杭,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昕,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路吉泰阳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8669191L。

法定代表人:张用良,职务不详。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