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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181号

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181号

原告: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许庄村南首**车间。

法定代表人:蔡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景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没有找到被告,不能送达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本案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