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181号
原告: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许庄村南首**车间。
法定代表人:蔡云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景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德州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没有找到被告,不能送达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本案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