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石腊河东路北段**楼。
法定代表人:叶良兵,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学慧,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学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许科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