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2984U。
负责人:陈玫,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萍,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许志鑫,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告:许志辉,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告:唐文德,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许志鑫、许志辉、唐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以被告许志鑫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丽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廖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