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4295号
原告:薛松,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肖安电脑销售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科技产业园**地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79690595。 经营者:肖中平,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薛松与被告重庆肖安电脑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薛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松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松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从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