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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民初6714号

徐兴国与梁开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兴国;梁开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5民初6714号 原告徐兴国,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梁开隔,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徐兴国与被告梁开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开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兴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梁开隔立即给付垫付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开隔与其侯亚斌因家庭养殖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梁开隔于2015年6月4日通过担保人徐兴国向徐兴江借现金1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1分2厘,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徐兴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月息1分2厘。侯亚斌于2015年9月26日出车祸身亡,该笔借款到期后在徐兴江的一再催要下,担保人徐兴国代为被告梁开隔清偿了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开隔(梁巧隔)立即偿还垫付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开隔未做答辩。 原告徐兴国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李集镇四龙村证明,证明梁开隔与梁巧隔是同一人。2、借条一份,证明侯亚彬与被告梁开隔于2015年6月4日向徐兴江借款1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2,借期1年,原告徐兴国提供担保。3、徐兴江证明,证明原告徐兴国于2018年10月30日代侯亚彬与被告梁开隔偿还借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侯亚彬与被告梁开隔于2015年6月4日向徐兴江借款1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2,借期1年,原告徐兴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原告徐兴国于2018年10月30日代侯亚彬与被告梁开隔偿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梁开隔与侯亚彬向徐兴江借款10000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条成立且有效,当事人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梁开隔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0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梁开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自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开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兴国支付代偿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梁开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龙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玉菲 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