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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刑更202号

张潇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张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刑更202号罪犯张潇,男,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鄂10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张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鄂10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潇减刑建议,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二次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知强

审判员  许红卫

审判员  赵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