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7816号
原告:浙江找革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北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5541531X3。
法定代表人:姚督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星,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亿派服装厂,,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村胡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G9975Y。 投资人:沈东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找革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亿派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找革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连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文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