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37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 负责人赵军,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少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盛雪云,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盛少和、盛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