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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373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盛少和、盛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盛少和;盛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37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 负责人赵军,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少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盛雪云,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盛少和、盛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