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98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裙房内西侧**三间店面及**四间。
负责人:王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群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光跃,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郑光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晓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蒋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