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54号
原告:张德龙,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钟屯村北孙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孙经玉,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城山镇胜利村张卧龙屯**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德龙与被告孙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德龙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平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