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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民初154号

张德龙与孙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德龙;孙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54号

原告:张德龙,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钟屯村北孙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孙经玉,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城山镇胜利村张卧龙屯**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德龙与被告孙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德龙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平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