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42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2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志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007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0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25元),一台平台打卷机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1月16日与法官电话联系时承诺待年后职工上班后5日内自行取回(逾期视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