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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17号

郭景俊、付新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景俊;付新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郭景俊,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付新传,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623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郭景俊申请执行付新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