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郭景俊,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付新传,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623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郭景俊申请执行付新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