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2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中,局长。 被执行人汪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罚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汪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冰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武环罚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武环罚字〔2018〕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旭军
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
人民陪审员 朱旭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 记员 顾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