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785民初3788号
原告:赵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宝相,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高密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高密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秀美与被告孙国栋、孙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国栋负责经营高密亚豪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紧张,与原告之子沟通借款一事,后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银行贷款20万元,当日转至被告孙国栋名下,后分别于2017年2月6日偿还3万元,3月1日偿还2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被告借原告赵秀美150000元,被告孙国栋偿还75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汇至赵秀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62×××15账号上,一次付清;被告孙祯偿还剩余75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汇至赵秀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62×××15账号上,一次付清; 二、若二被告有任意一笔逾期未付,原告可就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