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1民初179号
申请人:阮希针,女,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
申请人:姚建泽,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申请人阮希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扣被申请人姚建泽所有的无牌农用五轮车一辆。担保人丁化芳以其所有的鲁E×××**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希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姚建泽所有的无牌农用五轮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桑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