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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1民初179号

阮希针、姚建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阮希针;姚建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1民初179号

申请人:阮希针,女,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

申请人:姚建泽,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申请人阮希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扣被申请人姚建泽所有的无牌农用五轮车一辆。担保人丁化芳以其所有的鲁E×××**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希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姚建泽所有的无牌农用五轮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桑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